一文读懂八达岭老虎咬人事件

社会万象一文读懂2017-09-30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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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简述:

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32岁的游客赵女士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女士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该事件造成周女士死亡,赵女士受伤。后赵女士和父亲将八达岭动物园起诉到北京延庆法院索赔。该事件持续发酵,事发经过、女主身份、双方责任、赔偿事宜等多次引爆舆论热点。在事件过去一年多之后,赵女士收到了延庆法院的传票,原定于9月18日下午开庭,但因故延期。具体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争议焦点:

一、被咬伤当事人发声

为何会在东北虎园下车?赵女士回应说,东北虎园的构造非常混乱,容易给人一种错觉。在看到“禁止下车”警示牌的地方自己并没有下车,下车前看到前后有私家车逗留,并且在右侧几米处的空地上停有园方的巡逻车,自己产生了错误判断,认为此处已经没有猛兽,比较安全,于是在此处停车,赵女士从副驾驶处开门下车,从车头绕到驾驶位置。

索赔数量如何确定?2016年8月29日,双方在协商时,园方提出对于死者周某,双方协定定损124.5万,并达成一致。家属认为动物园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但动物园表示只承担15%的责任,并予以赔偿。对于伤者赵女士,家属一方提出定损150余万,己方承担20%至30%的责任,动物园承担70%至80%的责任;但动物园只认可74.5万。因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协商未果,赵女士和父亲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告上法庭,提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其中,对周女士死亡的索赔金额为124万余元,赵女士提出索赔整形医疗费等共计69万余元。

动物园方需要承担哪些责任?赵女士及其家人称,动物园没有第三方的安全风险评估,硬件措施不达标,进园的时候没有必要的安全教育,从买票到进园不到一分钟。自驾车游览野生动物园猛兽区系高度危险行为,被告未经论证与评估开展此项经营活动,属于违法经营。动物园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对猛兽和游客进行有效隔离;没有应急预案,也没有配备必要的救助设施及设备,且对员工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培训;对于伤者没有采取有效的护理(如有效包扎、止血)行为。另外死者周某下车施救女儿的行为应当属于“见义勇为”,被告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何看待延庆区政府发布的调查报告?赵女士一方认为,《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虽然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但他们并不认可该调查报告的结论,即使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也并不表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对死者没有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动物园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对于赵女士的受伤和其母周女士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动物园回应

对死者救援不及时?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回应称,在猛兽区,从园区的操作规范来说,包括工作人员在内,任何人都不能私自下车。园方不可能配备真枪,假如真有麻醉枪,打在老虎身上也不可能发挥作用。员工拿着警棍等下车,同样属于近距离接触老虎,有生命危险。

如何赔偿?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负责人之一曹先生回应称,经过调查组历时一个月的调查,认为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详细调查结论已经公布,园方并无责任。若涉及赔偿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划分责任,在责任未划分之前,无法进行赔偿。随后,园方又表示,对此事不负任何责任,但基于道义承担15%的补偿,同时拒绝让当事员工受访,“自说自话没有法律效力,以第三方机关的调查为准”。

三、延庆区政府调查报告

调查组认为,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此外,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发后工作开展有序,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结合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同时,延庆区调查组在通报中也表示,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日常管理中员工培训考核制度未完全落实,存在有培训无考核、部分应急演练资料缺失的问题。

律师说法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表示,动物园的人员考核制度和应急资料缺失并不是主要的考量方面,也不是造成此次伤害事件的直接原因,司法实践中不应将其作为认定为动物园对本次事件的损害结果具有过错。但动物园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对死伤者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对于动物园来说,整个事件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赵某擅自下车,被虎叼走,在这个阶段中,若最后采纳事故调查报告书的观点,事情的发生完全系赵某造成,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因此不承担责任。第二个阶段,即老虎攻击人后的应急救援处置过程。园区此时有及时救助避免损害扩大的义务。依据报告描述,园区及时采取了救助及避免损害扩大的措施,但相关措施是否完备,还需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判断。

广州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伟认为,赵青签字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首先,它的名称有误导性,会让游客认为协议内容只涉及车辆,而忽视有人身伤害的内容;其次,侵权责任不允许事前免除,且协议是园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免除园方主要责任,园方应提请游客注意相关条款,必要时予以说明。从协议“签订”过程看,园方违反该规定。此外,园方并无签字盖印将一份交游客收执,该“协议”不符合“双方达成一致,一方要约,一方承诺”的合同要求,该协议未依法成立。

赵女士代理律师白小强称,在责任判定上,他主张动物园应承担七成责任,赵女士一方承担三成,在赔偿金额上也主张用这个比例,比如,需要20万的后续治疗费用,则动物园方面应当承担14万元。“园方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如何认定,按照怎样的比例,需要看法院的判决。”

法院审理结果(待补充)

[责任编辑:我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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