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讨薪不成自制爆炸装置 炸伤欠薪者孩子被判刑

社会万象华商晨报2017-10-28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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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男子讨薪不成,自制手机盒爆炸装置,放在欠薪者家门外。

没想到,欠薪者家的孩子因好奇将手机盒打开,引发爆炸,孩子被炸伤。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刘某赔偿孩子一方后,被认定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缓刑。

2017年3月1日至15日,男子刘某因多次向郑某索要工资无果,产生报复心理,在彰武县自己家中制作一枚伪装成手机盒的爆炸装置。3月17日凌晨,刘某将自制的爆炸装置放在郑某家大门西侧门垛外面,想炸伤郑某。当日6时许,郑某家的孩子由于好奇将手机盒打开,引发爆炸,致使孩子被炸伤。3月18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20日,经鉴定,孩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5月8日,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鉴定,爆炸嫌疑物符合爆炸装置特征。

2017年3月,刘某涉嫌爆炸犯罪,被刑事拘留。案发后,刘某的近亲属与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孩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2017年8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刘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起因是刘某想索要工资未果后想吓唬郑某;经鉴定爆炸物为烟火药,危害性不大;刘某为初犯,已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爆炸装置,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刘某已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刘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责任编辑: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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