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纵火案:死也要让人家死个明白

社会万象犯罪片工作室2017-12-24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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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杭州的保姆纵火案,涉嫌放火罪和盗窃罪的保姆莫某被送上刑事法庭,却因为辩护律师愤而退庭,引发轩然大波。

对辩护律师党琳山的行为,批评者多,赞赏者少——批评者,认为本案事实简单明了,保姆莫某论罪当诛,辩护律师退庭就是故意砸场子、博出名;赞赏者,不外乎少数视程序正义为刑事审判核心价值观的学者和律师。

保姆纵火案:死也要让人家死个明白

保姆莫某(图片来自网络)

耐人寻味的是,批评的声音有很多来自律师界,甚至指责他们的同行党琳山提出管辖权异议,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对刑事诉讼程序稍有了解的人都明白,属地原则是审判机关取得刑事管辖权最常见的法定理由,犯罪行为发生在杭州市区,且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杭州中院一审管辖没有任何法律问题。

如果问题这么简单,辩护律师的做法确有“闹庭”的嫌疑。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期间提出,警方未提取被告人莫某报警的记录,检察机关亦未能在审查起诉时履行监督职责,请求法院调取报警记录;辩方向法庭提出请求,传召案发当天参与现场灭火的消防员出庭作证,以便查明火灾过程中的很多事实。两个要求均被法庭拒绝。

辩护律师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吗?法庭拒绝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吗?

保姆纵火案:死也要让人家死个明白

蓝色钱江住宅楼(图片来自网络)

根据事发不久《钱江晚报》援引消防部门的调查报告,火灾发生后,杭州119指挥中心于5时04分50秒接到第一次报警,两分钟内又先后接到不同人打来的两个报警电话,5时11分第一辆消防车赶到“蓝色钱江”住宅区正门,出警的速度是及时的。

接下来十万火急的灭火救人却遇到了重重障碍——消防车被铁门、绿化带所阻,破拆、绕道;好不容易进入17楼(着火点位于18楼),利用室内消火栓接上水枪,引水上18楼,开始灭火;5时40分,水压不足,无法有效控制火势;消防人员通过启动消火栓泵,又利用消防车给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加压,水压仍无变化;现场指挥员下令,沿楼梯铺设水带上楼,逐渐控制火势;6时48分,大火被扑灭。

消防员们冲进1802房,母子四人已经死亡。

一起看起来并不严重的火灾,灭火过程却用了至少一个半小时,这其中,哪些是正常的,哪些又是不正常的?我们已经知道,保姆故意纵火,是为了制造一次“立功”的机会,以此博得主人的好感,向其借钱。但是,被告人是一个成年人,她应当知道这样做可能引起她无法控制的严重后果,何况房间内还有母子四人在睡觉。

保姆发现火势无法控制后,立即打电话报警。倘若保姆在法庭上辩解说:“我已经报警,是由于住宅的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消防人员扑救不及时,才造成严重的后果。”这种抗辩理由显然无法成立。从法理上说,即使物业管理和灭火过程存在问题,也不能减轻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保姆纵火案:死也要让人家死个明白

火灾现场(图片来自网络)

根据报道披露的事实,物业公司有刑事犯罪之嫌,而消防部门在受到消防设施缺陷限制的情况下,延误灭火时间,到底该承担何种责任,恐怕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或许,保姆纵火案需要调查的物业公司和消防部门的责任等问题已经超出了法庭的职责,但这是死刑案件,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如果认为反正都是死刑,调取那些证据多此一举,这是很可怕的观点。

正因为审判机关回避一系列显而易见的问题,辩护人对法庭是否能够恪守中立、客观的原则产生了怀疑,进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并退出庭审。更准确地说,辩护人是在提出杭州中院整体回避的申请,这当然很难得到支持,在现行的法律上也找不到依据。

剧情演变至此,我们有必要追问一句:杭州中院为什么要回避问题,进而拒绝辩护律师的申请?如果说让30多名消防员出庭作证有些为难,那么,调取保姆的报警电话记录是完全有必要的,没有任何理由拒绝。

保姆纵火案:死也要让人家死个明白

死者家人抗议(图片来自网络)

这让我本能地想到了十几年前的“叔侄案”。同样是杭州,张高平、张辉被指控杀害强奸搭便车的女孩王冬,张高平在法庭上陈述,他们为了送王冬,从高速公路上下来,进杭州市区放下王冬后,紧接着又上了往上海的高速公路,停留的时间很短,根本没有杀人、强奸、抛尸的时间,他们进出杭州的高速公路收费票据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警方从他们的车上拿走了高速公路收费票据,却未入卷。这是涉及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的重要证据,张高平在法庭上请求法庭调取该证据,未得到法庭的支持。

另一方面,警方在死者王冬的八个指甲内,提取到“一个未知男性的DNA”,一直到法庭上,这个既是警方破案最有价值的线索,也是反过来能够证明张氏叔侄并非杀人凶手的核心证据,不仅被警方忽略(警方到被害人家乡调查,没有查明来源),而且被杭州中院轻易放过了。一审判决书中说:“人的指甲属于相对开放的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到了终审判决,干脆认为“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缺乏关联性”。

在石河子监狱检察官张飚的帮助下,10年后,正是用死者八个指甲内当初未查明的DNA,与杀害浙大城市学院女大学生而被处决多年的出租车司机勾海峰的DNA资料比对,终于找到真凶,张氏叔侄洗清不白之冤。

可见,杭州中院在对待证据上曾经犯过严重错误,并有过惨痛的记忆。尽管保姆纵火案需要调取的报警记录无法改变案件的结果,但不经过法庭的审理和正当程序的检验,如何判断被告人的责任呢?明知这是死刑案件,为什么不能把程序做得尽善尽美,让被告人死个明白?

[责任编辑:大美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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