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抓精神病人当杀人犯显现命案必破悖论

国内评论来源2010-01-29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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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日前,河南尉氏县精神病人刘卫中被当地警方故意办错案,抓走充抵“杀人犯”的枉法事实,被公之于众。日前,因在命案侦破中“弄虚作假、谎报战绩”,尉氏县公安局局长郑伟和副局长宋伟民被免职,郑伟被调离公安机关,其余5名警察也受到了处理。

  比起农民赵作海,刘卫中已算“幸运”了,他至少没遭受长时间残酷的刑讯逼供,没面临现实的死亡威胁,也没忍受十多年的牢狱之苦。仅仅是在充抵了一回杀人嫌犯后,刘卫中就被释放了。

  但从法治尊严、人权不可侵犯等诸多崇高的价值标准看,刘卫中和赵作海两人的案子,在本质上有着同样的错误和荒谬性,它们对整个法治的伤害并无二致。

  虽然如此,当地政府对尉氏县公安局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还是有些轻描淡写。毫无疑问,明知某人不应受到刑事追究,司法工作人员故意错误拘捕之,并意图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罪,理当由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在,用内部行政处理的方式替代司法追究,是纵容职务犯罪。

  精神病人刘卫中“被杀人”,源于当地警方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工作压力,即上级规定的“命案必破”制度。从2004年开始,当地一直实行这项从诞生起就争议颇大的制度,它以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规定,给承担侦查工作的一线警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命案必破”制度源于善良的想法,也确实能产生一定的工作效应。比如,它能加强基层警察的工作责任心,更有效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给那些意图实施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不法之徒,以更大的震慑力。

  但问题是,“命案必破”毕竟是主观的善良愿望,在侦查技术不能完全跟上、社会情况日益复杂、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命案必破”说到底还不可能真正实现。

  这一制度的悖论,就在于以纯粹主观的愿望,替代客观上的不可能性。如果将“命案必破”制度机械地套用到任何办案警察身上,不仅可能适得其反,甚至会诱发刑讯逼供以及其他荒谬做法。刘卫中案件的发生,问题就出在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命案必破”制度的机械理解和套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刘卫中案件的发生,虽然有办案警察和办案单位的重要责任,他们为了完成办案任务,而刻意枉法侵犯公民权利,但同时也有上级机关管理不善、督察不力的责任。

  刘卫中案件及其所反映出的“命案必破”的悖论,提醒各地公安机关的管理者,基于社情的复杂性,“命案必破”可以作为倡导性的指标,但不宜作为真正的刚性规定。

  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所有的警察都应该明白,命案实际上是社会的必然风险,它的发生也是必然的,其中一些命案暂时不能破获,也是必然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但不能对命案问题实行简单的考评机制,而是要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属于侦办人员工作不力,当然要加大压力促其破案;如果确属无头之案,还是应当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理性对待,从长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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