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对待访民不妨“有理推定”

国内评论来源2010-01-29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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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干部曾被形容为“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为破解这种尴尬,国家信访局准备花两年时间把全国地级市和重点县的信访局长都轮训一遍,学习的重点是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如何与媒体打交道等4方面内容。(《法制日报》5月16日)

  这些技术层面的东西当然有必要学,但信访工作的本质是为民分忧、为民解难,做好这些工作的关键还在要充分维护访民的自身权益。

   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教授林 曾说:“在信访工作搞得比较好的地方,当地干部对我讲,他对于群众信访的基本态度就是:第一,有理推定,即认定群众信访是有道理的;第二,能办承诺,即承诺群众信访的问题要予以解决”。“有理推定”理念能推动信访工作搞好,这在一些地方可能闻所未闻,但我以为,“有理推定”回归了信访为民维权的本质。

  通常只听说过“无罪推定”,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以前,一律视为无罪。一个相关概念即对官员的“不利推定”,也经常在媒体中使用,就是指当有官员丑闻、腐败现象等的传闻时,应当先认为官员存在这种行为并着手调查,在最终证据证明官员清白前,官员应当被认为可能存在这种行为。要求官员财产向社会公示,其实也是对官员的一种“不利推定”。现在,对于访民的“有理推定”,也就是对于访民诉求,首先认为它是合理合法的,以这种观念来调查和解决问题,除非最终证据证明其不合理、不合法。

  对待犯罪嫌疑人采取“无罪推定”,对待官员采取“不利推定”,而对待访民采取“有理推定”,这涉及公权力、公民权利如何行使和运用的问题。刑事诉讼是一场“国家对待孤独公民个人的战争”,对立一方是势力强大的公权力,另一方是公民,是要剥夺公民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因此,要保障公民在诉讼中的权利和让公民得到正义的审判,就必须事先假设公民无罪。官员则是掌握公权力的个人,且不说不受制约的公权力趋向于滥用,而且官员也能通过掌握的权力干扰对他的调查程序的启动和进行,所以,只有对官员作出“不利推定”,才能顺利推进调查。

  而公民上访本身就是因为在其他程序救济无效下做出的最后请求,公权力理应对公民权利的请求做出积极反应。以“有理推定”来看待访民诉求,信访人员才能饱含真情地接待访民,才能尽快地启动调查程序,才能更仔细更公正地处理信访事件。

  当然,“有理推定”并不是说每个访民、每起信访事件都有理,如果在最终调查后发现信访事件确实无理,也要尊重客观事实。但接待每个访民时,只有首先秉持“有理推定”,才能付出100%的努力去启动调查和查明真相,才能中立、公平地看待信访事件,从而最大程度地接近正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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