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舆论热点都聚焦在“天津大妈摆气球射击摊获刑三年半”一事。关于枪支认定标准太低的问题,今日话题已经进行过分析解读。而本篇专题要聚焦于另一个命题:天津这位大妈和内蒙收玉米而获刑的农民大叔一样,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更谈不上什么主观恶性。对待这样的“无心法盲”是不是要一律举起刑罚大棒呢?
先来看不少人已经非常熟悉的天津摆射击摊大妈的故事。大妈名叫赵春华,51岁,一审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她的射击摊,靶子是气球,枪当然也不是真枪,打出来的是击碎气球的塑料弹。这种气球射击摊在中国市井里很常见,也是很多人的“青少年回忆”。大妈是从别人的手里盘下这个摊子的,花了两千多元,每月还要交摊位费,出事的时候她已经摆了两个多月的摊子了。大妈说,“如果真的知道这个摊上的枪,是真有杀伤力的枪,我肯定不会摆这个摊。”
这几天,恐怕很多人都对这张赵大妈的旧照很熟悉了——一个普通的、操劳的妇女,靠着辛勤劳作养活自己
再来看收玉米的大叔王力军的故事,平时种地,农闲时想贴补点家用,因为儿子20岁了,也该想着给他盖房娶媳妇。大叔对前来采访的“剥洋葱新闻”说,“我们这个地方以种玉米为主,还有个玉米培育基地,收玉米的大概有几千人。我没见过别人拿出证来收玉米。”如今,他除了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执行外,还被罚款两万,收玉米赚的6000块也被没收。他说:“之前不懂法,想凭自己的辛苦,挣点钱维持生活,没想到成了犯罪人员。”
赵春华大妈和王力军大叔,都是为了生计奔波的普通人,甚至算是典型的底层民众。摆气球射击摊,是一种传统的民间娱乐手段,收玉米则是一种乡间营生。他们做这些事,都是有深刻的生活经验做基础的,又何谈有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社会危害性?
也许有人要说,倘若一个人杀了人,然后也说自己是“无心法盲”,难道这样的人可以无罪吗?所以说,不知者无罪可不能是辩驳的理由,不然不知道多少人要钻司法的空子呢。
前面这个比喻,乍一听很有道理。可仔细一想却不是这么回事。杀人放火、抢劫盗窃,这些行为就算给三岁小孩来辨别,也知道是不对的,是恶劣的,是伤害了他人的,因为人是有着朴素的正义观的。而随着一个人逐渐成年,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罪名,他一定听过,并读过太多的相关故事了。可是,别说三岁小孩了,就算是三十岁的成年精英,他又能辨别出摆射击摊违法吗?答案恐怕是不能。这几天,媒体报道了另一个关于仿真枪的故事,钱卫强,曾经因为在执法过程中被车撞上昏迷,而被称之为“最美交警”。如今,他失业了。理由是,作为射击爱好者的他为了练习参加比赛,买了一把仿真枪。而后,他被审查了。最终,为了不给警队带来影响,他选择了辞职。他说,“现行的枪支鉴定标准从来没有在媒体上宣传过,我敢断言,一半以上的警察都不知道枪支认定标准是多少。”
一个是三岁小孩都知道错,一个则是几十年的警察都不知道错。原因何在呢?杀人放火等行径,都是挑战和违背人类社会的底线,同时又直接对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伤害的,从古至今一直都是令人不齿的。然而,摆射击摊、收玉米等行为,它违背的标准是行政条例,违法犯罪的原因是被认为挑战了社会管理和社会秩序。也就是说并非自古以来就有之,自古以来是犯罪,反而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建立而多出来的诸多条条款款。这两种行为,当然不可以混为一谈。
而人们也困惑了,随着社会发展,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别说是普通人,就算是专门学法的人恐怕在一些领域也是一张白纸的“法盲”,也不会知道这个行为有着犯罪嫌疑。
这样一个摊位恐怕是不少人的“青少年回忆”,可谁曾想可能和违法犯罪有关呢
有句古语叫“不知者无罪”,但是在刑法这里是行不通的。刑法的传统是“不知法者不免责”。但是传统归传统,却不一定是不可撼动的。随着法条越来越多,新形态的各种犯罪类型越来越多,就很值得商榷了。那些一眼并没有违反社会伦常、人类底线的行为,怎么能确定行为人是有着犯罪的故意呢?一律施以刑法又是不是好的选择呢?总得有例外吧。
于是,一些国家和地区明文规定了例外条款。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是这么规定的:“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但按其情节。得减轻其刑。”“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确实认识不到行为的违法性)”,这就是例外。
那么,在中国大陆的刑法中可以如何操作呢?也很明晰。浙江温州的检察官陈文飞在一篇名为《“不知法者不为罪”之实务处——从一起毁坏珍贵林木案说开去》的文章里有非常精到的建议,“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确立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法律责任:对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定罪,但可以从轻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的,免除刑事责任。”
抓壁虎被刑拘是2014年一起非常轰动的事件
事实上,不光是天津大妈和内蒙古大叔这两起案件引发轩然大波,这些年还有山民抓壁虎案、代购患癌药案等类似性质的争议性事件。而立法不断地发展,也意味着各种的条条款款越来越多,别说是普通民众,就算是专业人士,也是没有办法对所有行为有所认识的。你看,在天津大妈气球射击摊案之后,火眼金睛的众人竟然发现,有个地方法院在拍卖仿真枪。而法院的回应是,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只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真是无比尴尬。
任何人都可能因为认识不到违法性而落入到犯罪的陷阱里去。那么,会出现人人恐惧的结果。难道监狱中要人满为患吗?又或者有幸运者,亦有“倒霉者”,这就看起来很“选择性”了。而一旦那些资源不足的普通或者低收入人群成了“倒霉者”,势必引发一连串的社会矛盾与问题。
人人都有成为“无心法盲”的可能性,有足够合理和充分的理由看不到这个行为违法了。对待“无心法盲”现象,需要“例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