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新华网,人民网等中国官媒一天发多篇文章揭大导演张艺谋的“生育丑闻”,曝光张与比自己年龄小30多岁的无锡女子陈婷秘婚生下两男一女,且与其他女子也有染,目前已至少“是七个孩子的爹”。更有媒体算出张艺谋应该缴纳1.6亿的“超生罚款”。
名人富人超生的问题由来已久,呼吁对其重罚的声音也不绝于耳。我们该怎样看待这种现象呢?
所谓“超生罚款”,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群征收的一笔款项。在19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到了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更名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之所以要把难听的“超生罚款”改成好听的“社会抚养费”是“入世”需要——为了应对国际社会对于人权问题的指责,形式上表示对公民生育权利的尊重。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给予了各地“自由裁量权”:“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本地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是当地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还需要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张艺谋超生罚款计算公式:社会抚养费 = 当地人均年收入 x 8 +(张艺谋年收入-当地人均年收入) x 2(公式用到了参数8和2,是极大值;若用5和1的话是极小值)。由这个公式可以看出,年薪比当地人均年收入高出特别多的人,若超生的话,其需要缴纳的罚款约等于他的一倍或两倍年收入。媒体估算出张艺谋每年的年收入至少能达到8000万,“1.6亿元超生罚款”就是用8000万乘以2得来的。
既然“超生罚款”已经在法律上改为“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目前的理解和执行就应以后者为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本意是指,超生的孩子多挤多占了社会资源,所以应该由孩子父母给予补偿,这其中已经没有惩罚的涵义。
然而在一个福利严重匮乏的社会,“社会抚养”的成色黯淡了不少,国家财政为一个孩子成长的支出算来算去也没有多少。中国孩子的抚养主要靠父母,很少靠社会。就算张艺谋真的超生了6个子女,社会对这些孩子的“抚养费”又有多少,能达到千万的量级吗?如果不能,凭什么对张艺谋收这么多钱?
事实上,各地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本就与法律抵触。《计划生育法》规定对超生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各地的具体执行办法就该是细化和阐释这条法律,而非超出法律范畴自行其是。很简单的道理,社会抚养费与公民的贫富无关,社会对一个孩子的抚养不会因为他的父母有钱就更多,比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对每个孩子免去的数额是相同的。如此,各地执行办法中依托父母收入来计算征收数额的逻辑师出无名。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在“收”的方面,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具体操作办法是全部上缴县级财政,由县财政上缴国库。在“支”的方面,计划生育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在实践中,地方财政截留、挪用、挤占社会抚养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多“创收”,调动基层计生人员的积极性,一些县级政府甚至明文规定,允许乡镇、村一级计生专员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提成”。
有道是“无代表不纳税”,同理也有“无透明不缴费”的问题。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建立在计划生育合理的基础上。然而如今计划生育的合理性已经受到严重挑战。
从理论上讲,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当年全国总和生育率已经下降到1.22,远低于我们维持人口世代更替所需要的2.1。而且一胎制造成的诸如养老难等问题已经迫在眉睫。计划生育显得越来越没有道理。
从法治上讲,立法依托于民意,而如今的民意已经严重不支持计划生育,各种调查结果显示对计划生育的反对比例经常占到90%以上。如今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仍能坚持,源于行政权凌驾于立法权之上,因此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就有“非法之法”、“恶法”的嫌疑。
“张艺谋与前妻肖华早已育有一女,再与陈婷生下二子一女,显然属于超生,又是如何拿到准生证的呢?”
“穷人超生砸锅卖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张艺谋缴了吗?”
……
诸如这样一些质疑,指向了富人名人的特权。的确,人人都为不合理的规定所困,但富人名人更有办法解困,因而具有超越普通人的特权。
让富人名人拥有特权,这平等吗?不平等。所以无论如何应该剥夺他们的特权,人人平等吗?著名学者秋风不这么看,他认为——
古往今来的不平等或者说特权,大体上有两类:第一类,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公正的,给予人们的权利以充分保障,但少数人享有超出法律之上的更多的特权。第二类,大多数人被不正当的法律剥夺了某些权利,少数人却由于种种原因而豁免于这种剥夺,能够享受一个人本来应当享有的权利,但此时,自然的权利却表现为一种特权。这两个的性质完全不同。第一类特权是名副其实的特权,当然是应当予以废止的。但第二类特权,却不仅不应当废止,反而应当扩大,使之覆盖尽可能多的人。现代的自由,其实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的。
并举英国人获得自由的过程为例:
人们公认,《大宪章》是英国法治、宪政的基石,但稍微熟悉历史的人都知道,这部《大宪章》最初不过是英格兰的宗教和世俗贵族用刀剑强迫国王签署的,旨在禁止国王随意剥夺贵族们的封建性权利。当时的贵族们可没有高尚到要去拯救那些被国王随意压迫的普通民众,从这个意义上,这样的《大宪章》制造了贵族们与其他人在国王面前的不平等,贵族们享有了特权。事实上,在英国的法律语汇中,英格兰人的自由权(liberties)通常就是指“特权”、“特免权”(prerogative)。不过,历史就是如此有趣。后来,普通法法律家及英格兰议会依据这部《大宪章》,不断地扩大享受这些特免权的人群的范围,最终让全体英国人享有了最初只有贵族才享有的特权。
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强化政府、国家权力的作用。这种规定会向人灌输这样的理念:“人不是父母抚养的,而是由国家来抚养的,所以家庭得向国家缴纳自己孩子的抚养费;资源天然地属于国家,而个人无份,所以父母要为自己的孩子占用的资源买单;经济增长、福利创造是国家的事情,所以得由国家来精确地计算每年应当生育多少个孩子,父母则只能服从计划。 ”
在这种理念面前,个人无论贫富,都是被压制、被剥夺者;在这种理念面前,无论贫富应共同警惕权力的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