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网讯 11月4日上午,沭阳公安局侦办的新沂河非法采砂案件由宿城区人民法院在颜集镇政府办公楼前广场进行公开巡回审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明知禁止开采黄砂仍非法开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罚金12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280万元。
沭阳公安局30余名民警,沭阳县河道管理局等单位工作人员、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50余人以及颜集镇和周边乡镇300余名干部群众参加旁听。
沭阳公安局出动警力对现场进行安保
案情简要
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方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打砂船雇佣朱某某等人非法开采沂河北堆南侧土地下边建筑用砂并销售,开采面积为10746.5平方米,经鉴定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矿59884.47吨,总价值人民币1317458元。同时,被告人方某又伙同他人在颜集镇颜集居委会沂河水面上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并销售,开采面积为9865平方米,经鉴定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矿23855.09吨,总价值人民币357826元。
沭阳县境内非法采砂现象一直屡禁不止,非法采砂对农田及河道等带来了严重破坏。同时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经济财产损失。
为有效遏制这一现象,近年来,沭阳公安局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极大的震慑了犯罪份子嚣张气焰。
根据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砂、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凡是具有下列情形的,都将构成刑事犯罪:一是采矿(砂)价值10万元以上;二是禁采区内5万元以上;三是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沭阳警方提醒
据了解,目前沭阳县相关部门并未向任何个人和团体颁发采砂许可证,所以在沭阳县境内河道、沟渠、水塘内采砂的行为,都属于非法采砂行为。沭阳公安局将继续加大打击非法采砂的整力度,发一起依法严处一起,绝不姑息,切实保护生态资源。
读完这篇文章后写点感想吧 你还可以 收藏 留以后再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