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网讯 接权利人举报,在法院执行局领导的指派下,案件承办人张金礼带领法警宋健、王维波,在全面熟悉案情、制好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做实了充分地执行准备。
11月7日10时,3名执行干警立即奔赴被执行人杨兴林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太北村。
杨兴林,系(2017)苏1322执7291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执行依据(2016)苏13民终3818号民事判决书。该份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兴林给付原告李为安厂房占有使用费326847元及利息。
16时20分,3名执行干警抵达上海青浦区与青浦区法院进行接洽。
11月8日9时18分,执行干警在青浦区法院协助下,抵达被执行人杨兴林位于练塘镇太北村厂房进行搜查,现场扣押被执行人杨兴林所有的两部车辆(奥得赛牌小型轿车C7D2G9,福田牌小型汽车C9B7T8),并传唤被执行人杨兴林。
13时零分,执行干警将扣押车辆运至青浦区法院暂扣,传唤被执行人杨兴林,对其进行法律告知和谈话。
14时10分,在本院强大的执行威慑下,被执行人杨兴林汇款至原告代理人账户15万元。
15时零分,鉴于被执行人杨兴林已偿还部分执行款,且与原告代理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兴林所有的福田牌小型汽车C9B7T8的扣押。
15时20分,执行干警将奥得赛牌小型轿车C7D2G9运至青浦区法院指定停车场进行扣押。
16时30分,执行干警快马加鞭,连续奋战,赶到长宁区车管所,调取涉案车辆信息,并立即进行查封。
11月9日8时30分,3名执行干警相继到青浦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兴林建设银行存款57000元。
12时30分,执行干警一路护送被扣押车辆奥得赛牌小型轿车C7D2G9,踏上返程之路。
查封车辆进入服务区
法院护送被查扣车辆返程
18时零分,被查封车辆奥得赛牌小型轿车C7D2G9停放于沭阳法院指定停车场,法院适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
该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是在沭阳法院科学筹划、严密实施下进行的,案件得到了高效快捷地执行,执行到位金额达207000元,实际扣押车辆1台,及时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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