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男子持刀抢劫却潜逃25年 变身老板仍被抓

江苏要闻检察日报2018-01-1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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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男子持刀抢劫却潜逃25年 变身老板仍被抓

25年前,5名劫匪窜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其中4人持菜刀、电棒闯入居民老顾家,持刀劫持其儿子,劫走3900元,户主朋友前来相助时也被砍伤。案发后,4人落网被判刑,吕信红潜逃,去年被抓时,他已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老板。

2017年12月5日,扬州市江都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吕信红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他终于没有躲过迟到二十多年的审判。

家中闯入劫匪

老顾今年63岁,家住江都郭村镇。30年前,老顾像镇里很多人一样,与人合伙做锡箔生意,攒下了一些积蓄。

1992年11月25日晚上6点多,老顾一家三口和岳母、朋友正在家吃饭,突然闯进来4个陌生男子,一个高个子,一手拿着菜刀,一手拎着电棒;一个矮个子,手里拎着一把菜刀;另外两人中等身高,一人持一把菜刀,另一人拿着一根电棒。

一进门,“高个男”就命令老顾交出钱。“我没有钱。”老顾话音未落,“矮个男”上前用刀背朝老顾头上拍了两下,并踢了他两脚,催他赶紧给钱。“高个男”走到老顾儿子小顾(化名)面前,一手夹住小顾,威胁老顾,“要钱还是要命?”

这下,老顾怕了,赶紧跑到房间去找钱。“高个男”等人在房间内劫得3900元后,逃离顾家。

见这伙人离开,惊魂未定的老顾赶紧跑出门呼救。住在不远处的老顾的弟弟和朋友帅先生跑了出去。途中,帅先生和这伙人迎面相逢,冲过去抓住“矮个男”,两人扭打在一起,对方向帅先生砍了数刀后逃跑。

判了四个一人在逃

江都警方接到报案后,随即展开侦查。很快,四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经辨认,落网的四人中,有三人是闯入老顾家作案的男子,“高个男”名叫陈永松,“矮个男”名叫金纪勇,一名中等身高的男子名叫陈帮才,另一名落网男子是在外等候他们的同伙,名叫潘正文。在逃的另一名中等身高嫌疑人是吕信红。

金纪勇等四人落网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他们几个人都是安徽省无为县人,其中,吕信红和潘正文在北京合伙开饭店,金纪勇等三人在北京打工。因为是老乡,且经常光顾吕信红和潘正文的饭馆,五个人逐渐成了朋友。

案发前一段时间,吕信红和潘正文的饭店生意经营惨淡,金纪勇等三人也手头吃紧。眼看离回家过年的日子越来越近,缺钱的潘正文想到了江苏扬州的老顾。老顾的生意合伙人老李与潘正文是老乡,1988年,老李曾经带着潘正文到老顾家玩了两三天。潘正文发现,老顾家经济条件不错,经常有几千元的现金放在家里,且老顾为人老实,胆子比较小。潘正文提议去扬州对老顾下手。一听能弄到钱,其他四人也同意了。

案发当天,金纪勇等五人从北京辗转来到扬州。他们从北京出发时携带了两根电棒,途经南京时购买了三把菜刀。

当晚,金纪勇等四人在潘正文的带领下,持菜刀、电棒来到老顾家附近。潘正文在老顾家门外蹲守,其他四人进入顾家作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并发还给了老顾。

1993年12月,金纪勇等四人均因犯抢劫罪被判刑。陈永松、金纪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帮才、潘正文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而吕信红一直在逃。

落网时已成老板

多年来,扬州江都警方对吕信红的追逃一直没有停止,并多次赶赴安徽对吕信红亲属做动员工作,但都无功而返,吕信红仿佛人间蒸发一般。

2017年4月12日,江都警方得知吕信红将回安徽老家房屋翻建,同月26日中午12时许,在安徽无为警方的配合下,江都警方将吕信红抓获。

吕信红今年50岁,已是北京一家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颇有身家。归案后,吕信红交代,当年,潘正文等人说到老顾家能抢到钱,他脑子一热就跟着去了。案发当晚,他逃到老顾家附近的桑树林,躲到下半夜,徒步走到泰州,后坐车回到无为县老家,短暂停留后又逃往北京。

潜逃期间,吕信红不敢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也不敢回老家,每天过得提心吊胆。最初的几年,他连家人也不敢联系,生怕被警方查到。那个年代,科技不发达,人口信息也不够准确,吕信红侥幸逃过了追捕。他靠着埋头苦干,渐渐在北京站稳了脚跟,但当年犯下的案子一直是他的噩梦。因害怕暴露,他只好用女儿的名字注册公司、买房,直至被抓。直到2014年,吕信红感觉风声已过,加上岁数大了一直想落叶归根,便回老家翻建老宅,心里还存有一丝侥幸,希望能在老家安度晚年。然而,他刚回老家没几天,警察便找上了门。

归案后,吕信红补偿被害人老顾3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吕信红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同时鉴于涉案赃款被追回,吕信红归案后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吕信红潜逃25年落网,按照上述规定,已超过最高追诉时效20年,为何仍对其进行追诉呢?

承办检察官解释,本案发生在1992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吕信红采取了强制措施,且每年都将吕信红列为追逃对象,对其进行持续追逃。因此,吕信红具备被采取“强制措施”和“逃避侦查”的条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责任编辑:妖猫妖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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