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名建筑粉刷包工头,在拿到全部工程款100多万元后,却逃避支付手下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26万多元,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近日,37岁的被告人周某被海安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当庭宣判对其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3年4月,周某承接海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发的海安新城花苑小区部分装修工程,并雇用季某、陈某等多名工人施工。2013年底工程结束后,周某拿到全部工程款,但一直未支付季某等工人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60952元。
2015年4月初,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卢宗明等人的举报后,于2015年4月23日在周某住所张贴“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三日内支付劳动报酬,周某不但未予理睬,还携带部分工程款逃匿至贵州省,其后又藏匿于泰州市姜堰区,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相关规定,周某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直到坐上被告席,周某才幡然醒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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