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己定制“年薪”标准,侵占公款1163.41万元,挪用资金150万元。南京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詹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万元、没收财产50万元。一审判决后,詹某上诉,近日,被南京中院驳回。
南京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詹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早在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期间,詹某某指使公司副总经理、主管财务的陈某,将该公司账外1315万元隐匿,未纳入改制审计。2002年6月,该公司完成国有企业改制后,两人将这1315万元及利息转至改制后的公司。为了将千余万弄到个人腰包,詹某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虚开工资、虚开发票、隐瞒返税收入等手段,侵占单位资金共计379万余元,并将上述款项分别用于自己和其妻孙某购买交运集团股份、偿还个人贷款。
2006年到2011年,詹某除在公司账上正常领取薪酬之外,还违反有关规定,为自己度身定制了一套“年薪”考核标准,并指使公司副总经理陈某为其采取虚开发票,在公司账上报销的手段,套取公司资金524万余元,用以兑现其所谓“年薪”。2011年1月28日,詹某又以兑现“年薪”的名义,从交运集团财务领取260万元。
法院还认定,2003年4月中旬,詹某指使陈某用交运集团在银行的三张总额为150万元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贷款58万元,以詹某妻子名义,购买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股权。后詹某将此款归还。这笔钱被认定为挪用资金。一审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詹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万元、没收财产50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公司副总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一审宣判后,詹、陈两人不服提出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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