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达军 古林 记者 严君臣)钱女士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其丈夫和儿子获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8万余元,钱父得知消息后,要求和女婿、外孙三人平分。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9月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共有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丧葬费30861.5元归陆氏父子所有,剩余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50421.5元,由三人平均分配,每人享有183473.8元。
已过花甲之年的钱女士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庭,丈夫对她呵护有加,儿子也长大成人,父亲虽然年过九旬,但身体还算健康,只需经常过去陪他聊聊天,给他洗洗澡。但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乱了这一切。
2016年10月29日13时许,黄某驾驶汽车碰到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钱女士,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钱女士当场死亡。一家人顿时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
事后,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与钱女士的丈夫陆氏父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陆氏父子死亡赔偿金520422元、丧葬费3086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9999.5元,三者合计581313元。
这多少让陆氏父子得到了一丝慰藉,但不久又来了新的烦恼。钱女士的父亲得知后,多次找陆氏父子协商,要求能分一笔钱,但始终无果,遂一气之下把陆氏父子一起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平分。
法庭上,陆某辩称,妻子已经嫁给他40余年,早已与父母分开居住,原告与两个儿子共同生活,且每月有退休金近3000元,还有医疗保险等。妻子生前不支付父亲的生活费用,仅是照顾其洗澡,因此妻子的死亡对原告没有任何影响,其收入也没有因此而减少。相反,他作为与钱女士共同生活40多年的配偶,因为妻子的突然离世家庭收入大幅减少,家庭面临巨大影响。因此,该笔死亡赔偿金应该是对他的补偿而非对原告的补偿。
一审另查明,钱女士去世后,其后事全部由陆氏父子具体操办。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丧失的补偿,而不是对死者的补偿,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其赔偿权利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原告系钱女士的父亲,陆某系钱女士的配偶,连同陆某的儿子,三人均为钱女士死亡的赔偿权利人。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并无明确规定,原则上死亡赔偿金应根据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酌情分配。钱女士虽不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但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本无亲疏远近之分。由于钱女士的丧葬事宜全部由陆氏父子操办,所花费用亦超出理赔款中的丧葬费,故丧葬费30861.5元归陆氏父子所有,剩余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50421.5元,应当由三人平均分配,即每人享有183473.8元。
陆氏父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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