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娜号”滞留游客与海航人员发生肢体冲突【2】

江苏要闻2013-09-16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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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

首批游客早7点离船 部分不满赔偿留船交涉

昨日凌晨4时,“海娜号”游客们陆续被“敲门声吵醒”。旅行团领队告诉大家,海航的包机当天中午就要抵达济州机场,同意赔偿方案并签订协议的游客,可以分批准备登机回国。

当时的赔偿方案有两个:一是一年内免费乘坐“海娜号”享受一次旅行(需要提前一个月预订),二是现金赔偿1500元。二者任选其一。

游客黄先生等被告知,接受方案的人可以立即下船出发去机场,但大部分乘客认为赔偿太低。

上午7时,一辆大巴车停在距离“海娜号”约1000米的地方,首批签了协议的100多名游客陆续下船。但通过望远镜游客看到,游客上大巴车后,大巴车并未启动,而是被韩国警车拦住,到10点车子才启动。

而稍后有车上的游客发微信称,大巴车抵达机场后,又不知何故被韩国警方围了好几个小时。后来经过海航方面沟通,大家才顺利进入候机区。

同时,在船上的沟通现场,一名天津女游客因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该女士随后被送往船上的医务室进行救治。黄先生看到,此后陆续还有两名游客因高血压等病情,被扶回去休息。

昨日下午,海航旅业官方宣布调整赔偿金额。根据游客舱房类型的不同,给予2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但黄先生观察,部分滞留游客对目前的赔偿方案仍不满意,拒绝在协议上签字。现场女游客中有名是执业律师,她代表大家同海航旅业代表进行维权交涉,等待进一步解释。

“旅行社没履行完合同,是不是要退团费?我们在这儿滞留超过48个小时了,这个损失又怎么算?”有游客认为,这些应该在赔偿的考虑范围内。

而已经回到北京的游客,韩女士对赔偿方案也不满意。韩女士称到她手上时已经是固定好的协议。她考虑到有老人孩子,而且不知道船什么时候能开,所以签署了协议希望尽快回国。

昨晚,滞留在船上的部分乘客情绪算不上稳定。晚8时30分许,因为无心观看演出,滞留游客高喊着希望同海航方面进行再次商讨,邮轮亚特兰蒂斯剧场内的表演秀被迫中断。黄先生称,部分游客与船方工作人员发生了推搡,海航应急小组工作人员进入剧院,与游客进行沟通。近10时,在滞留游客同海航应急小组工作人员沟通时,一名七旬老人因为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被送就医。(孙静 匡小颖 黄建华)

说法

若船没扣错沙钢无需担责

针对海航旅业批评“海娜号”不是涉案船只、不该被扣留的观点,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乐认为,“只要在双方的约定中,船只是可以进行担保的财产,扣船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国际诉讼律师郝俊波也称:“因为海航旅业是提供担保方,所以要求它来承担责任是没有问题的。”

郝俊波具有多年海事海商案件经验,他说,在此类案件中,为追讨损失扣船是非常常见的行为。“如果要追讨损失,扣船是最有效的方式,因为一旦船被扣,产生的费用是很大的,比如港口费用、船上游客的赔偿等,在这种情况下被扣方不得不交钱以求放船。”

至于为何在韩国扣船,郝俊波认为,这并不是什么“刻意的选择”,“主要目的是找到并扣住船、拿到钱。”郝俊波说,“如果纠纷双方都是中国公司,在济州扣船成本肯定更高,但就一般经验,因为邮轮的行踪不固定,能在哪儿扣住船,就得赶紧行动。”

海航旅业在此前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曾提及,沙钢通过济州法院扣船的行为,并没有事先通知海航方面。对此,郝俊波认为,一般情况下,扣船只能当场执行,不太可能事先通知。“如果事先通知,可能扣船就实现不了。”郝俊波说。王乐也证实,扣船属于司法手段,行事前不必事先通知。

针对海航旅业对沙钢集团“不人道、不负责任”的谴责,郝俊波分析:“只要船没有扣错,沙钢方面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对游客也没有赔偿义务。”郝俊波认为,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在诉讼方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就贸然扣船,因此扣错船的可能性很小。(张静雯)

赔偿应考虑误工等费用

针对“海娜号”滞留游客的维权问题,昨日下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游客的赔偿不是一个简单的统一标准就能解决的。因为海航集团除了存在违约的事实之外,还变相限制了游客的人身自由。”

邱宝昌告诉北青报记者,海航方面除了要退还游客本次的团费之外,还要根据游客的实际情况,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比如:是否耽误了游客的正常行程;老人、孩子的健康在期间是否得到保障;长时间的滞留是否对游客的心理造成伤害等等,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保护法》中都有规定。游客可以将旅行社和海航作为共同责任主体要求赔偿。(孙静 陈晨)

追访

沙钢船务全球追索 已扣海航集团三船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两家中国公司的纠纷却让一艘中国邮轮在韩国被扣?沙钢船务董事张洁昨天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沙钢船务多次要求海航集团履行其担保责任,并向海航集团提出解决方案,均遭拒绝。在多次努力无果的背景下,为了维护沙钢船务公司的权益,沙钢船务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扣押海航集团的资产。

2013年8月底,沙钢船务向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提交了扣押海航集团资产的申请,济州地方法院按照司法程序于2013年9月13日,裁定扣押了“海娜号”邮轮。这也是沙钢船务在全球寻求追索海航集团资产时扣押的第三条船。

2011年沙钢扣押海航第一艘船

沙钢船务原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在香港注册的船运公司。

昨日,沙钢船务方面向北青报记者出具的资料显示,2008年8月6日,沙钢船务与海航集团下属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香港)签订了邮轮期租合约。大新华公司自2010年10月开始违反合同,延迟支付并最终停付租金。

2010年12月,沙钢船务根据合同约定,向英国伦敦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2011年2月17日,沙钢船务赢得针对大新华和海航集团的第一个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令,金额约为515万美元,但大新华和海航集团未予履行上述裁决令。

沙钢船务于2011年3月在印度扣押海航集团子公司的一艘海峡型船舶“BulkPease”,大新华和海航集团迫于压力,在扣押船舶大约3周后,向沙钢船务支付了第一个和第二个仲裁裁决令的欠付租金,并承诺在未来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时付款,沙钢船务因此释放了该船。

据沙钢船务方面表示,在沙钢船务释放了“BulkPease”后,后续的约4个月时间内,海航集团和大新华未履行任何诺言。沙钢船务被迫再次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机会扣押海航集团、大新华的资产。

同年7月再扣一条船

2011年7月19日,沙钢船务在南非将海航集团下属的大新华油轮公司的一艘超级油轮“GCGuangzhou号”扣押。

在扣押令下达的10天左右的时间内,大新华相关人员反复奔赴沙钢船务进行商谈,屡次承诺付款,希望尽早释放被扣押的油轮。在扣押船舶后的约两周后,大新华轮船公司突然向南非海事法院递交证明材料,证明该油轮并非属于海航集团资产。南非海事法院释放该油轮。

沙钢船务方面表示,2011年8月初,“GCGuangzhou号”被释放后,海航集团、大新华公司继续长时间拖欠租金、拒付租金。随后的时间内,沙钢船务陆续赢得了第三、第四、第五个仲裁令,总计约为1500万美元,但海航集团、大新华公司仍然拒绝支付。

2011年11月、12月,沙钢船务针对第三个和第四个仲裁令向香港法院申请了对大新华轮船银行账号的扣押保管令,并获准。

万般无奈之下,沙钢船务在2012年1月份将船从海航集团、大新华处撤回自己运营,同时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就已经发生的1500万美元欠款对大新华发出清算要求,同时在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剩余合同期间给沙钢船务带来的损失,并在2012年11月间拿到了约5800万美元的仲裁令。

2012年11月1日,沙钢船务从伦敦仲裁庭获得第6次即最终仲裁令,仲裁庭裁决:大新华公司须支付沙钢船务5837.57万美元(不包括利息及律师费用等约700多万美元)。

据张洁介绍,大新华在支付之前的1500万美元后,拒绝履行5800万美元的仲裁令。在整个大新华欠付租金的过程中,沙钢船务屡次要求海航集团承担其担保人的责任义务,但均遭拒绝。由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大新华于2013年4月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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