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双倍工资补偿。公司却答辩称,合同签了,只是在一场火灾中被烧毁了。这样的辩解能否被法院采信?日前,吴中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1年8月初,马先生进入吴中区某公司工作,约定每月工资1900元、奖金100元。在职期间,某公司从未与马先生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马先生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8月,马先生提出离职。今年6月,马先生向吴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在职的11个月中,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补偿给自己的双倍工资共计22000元。
调查中,该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公司与马先生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因为发生火灾,导致劳动合同灭失,绝不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虽然被申请人称与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材料加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辩解难以采信,于是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2000元。
接到仲裁裁决书,某公司大为不服,向吴中法院提起了诉讼。公司坚称合同在火灾中烧毁,因此不能提供书面证据,吴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明显不当,请求法院纠正仲裁裁决。马先生则认为裁决正确,请求法院判令维持仲裁委裁决。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对原告的辩解理由难以采纳。经由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某公司一次性赔偿马先生15000元。
法官说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原告未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虽称订立的书面合同已灭失,但未能提供合同经有关部门备案的有效证据。原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被告的诉求应得到法院支持。在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定要在法律规定期限(一个月)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法律保护。 马俐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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