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吃“罚单”状告政府 海安市市长于立忠出庭应诉

民生资讯现代快报2018-11-25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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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弦 陈方圆 冯宏新 记者 陈莹 严君臣)"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 月 23 日下午,海安市市长于立忠在被告席上慷慨答辩。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以来,海安市政府作为被告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这是 2004 年以来,继章树山、单晓鸣、陆卫东、顾国标之后,海安出庭应诉的第五任行政首长。

海安市市长于立忠出庭应诉 李兆清 摄

11 月 23 日下午,南通如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原告某流体控制技术公司不服被告海安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及海安市政府行政复议的环境行政案件。本次庭审由如皋法院院长章智敏担任审判长,海安环保局局长丁国祥、海安市政府市长于立忠均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此外,还有南通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杨德华、南通市依治办、法制办组织的 50 余名行政机关代表参加旁听。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案是一起环境行政案件。被告海安环保局接群众举报称,某流体控制技术公司生产噪声扰民,遂上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从事流体控制设备及配件项目生产加工。故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流体控制设备及配件项目的建设,罚款 12000 元;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 200000 元。

涉事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海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安市政府经审查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认为其所承租的某桥公司已取得环评手续,其公司名为生产型企业,实为贸易型企业,故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公司未进行建设、生产,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认为环保局系接噪声举报对其检查,其至今未收到噪音监测报告,程序违法,随后以海安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如皋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海安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对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

"海安市人民政府已对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实体上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审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尊重法律,尊重法院,尊重裁判。"于立忠进行了答辩。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案将择日作出宣判。

"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均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本案中,海安市政府和海安环保局主要领导均出庭应诉,既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体现,也能促进行政争议的化解,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章智敏院长介绍说。

[责任编辑:柳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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