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内个人举债200余万 法院二审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

社会万象新华网2018-02-12 16:38
穿越到手机

微信扫一扫 分享更精彩

举报与纠错 打印本文

新华社上海2月12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一起涉夫妻债务民间借贷纠纷宣判,改判徐先生不用承担前妻何女士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200余万元债务。

何女士与徐先生原系夫妻,两人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2017年5月登记离婚。2017年1月24日,即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女士将一套房产作抵押,向卢女士、张女士借款,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及月利率。当天,卢女士、张女士分别向何女士账户转款180万元、70万元,何女士向两人出具了借条。此外,借贷双方还约定,归还的任何款项均视为先付息后还本。

2017年4月27日,还款期限已过,但何女士仅向张女士转账50万元,其余欠款一直未归还。

2017年5月22日,卢女士、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何女士及其前夫徐先生共同归还卢女士借款180万元,利息10.8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共同归还张女士借款24.2万元(70万元本息扣除已归还的5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卢女士和张女士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遂判决支持张女士、卢女士的诉请,徐先生对何女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

上海市一中院二审认为,本案所涉债务虽然发生在徐先生与何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徐先生具有正当职业和收入,何女士所借款项远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何女士在本案中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未取得徐先生的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卢女士、张女士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徐先生和何女士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徐先生和何女士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上海市一中院遂改判徐先生对何女士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果冻宝贝]

读完这篇文章后写点感想吧 你还可以 收藏 留以后再看

关于沭阳网 | 本网动态 | 联系方式 | 投稿荐稿 | 免责声明 | 广告投放 | 微信平台 | 意见反馈 | 删帖须知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手机站
Copyright © 2007-2018 0527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苏ICP备17024489号-1 苏公网安备 32132202000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