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发票被抓市民疑遭“钓鱼” 公安局:不存在 【2】

江苏要闻2013-09-27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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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与纠错 打印本文

警方

辅警也是“群众”

有权举报并配合抓捕

昨天参与庭审的玄武公安法制大队民警表示,老王是玄武区保安公司劳务派遣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也是“人民群众的一员”,有权就他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向警方举报。

法制大队的民警介绍说,当时,老王在上网时发现有人售卖市民卡发票的情况后,向警方举报,并主动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是合理也是合法的,并不存在所谓的“钓鱼执法”。而那笔400元的“赃款”是举报群众所有,所以还给了老王。

此外,警方还表示,张娟被抓后也承认,她曾卖过交通发票,所以即使买家不是老王,她也会卖给别人,“不是我们引起的。”

处罚是否不公?

张娟

一起卖发票

为何同案犯处罚更轻?

蔡敏还表示,警方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处罚张娟和庄萍存在不公之处。

蔡敏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在这起案件中,张娟联系了庄萍,庄萍在上线黄灿那里拿到发票。“张娟和庄萍是同时被抓的,但庄萍当天就被放走,张娟却一直被留置到次日下午,最终两人所受处罚也不同。”警方对张娟作出了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决定; 而同案犯庄萍则从轻处罚,行政拘留5天。

另一个案犯

因立功被从轻处罚

对此,玄武公安表示,在这件事中,庄萍帮助张娟从黄灿那里买来发票;而张娟在网上发帖并联系买家,所以张娟在案件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庄萍则是从犯。

“即使不认定主从犯,庄萍本身也有着立功表现。”据警方介绍,当时庄萍并不是被放走,而是为了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黄灿。“我们是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对她作出了从轻处罚。”

笔录是否有猫腻?

张娟

案件还没发生

辅警的笔录就做好了?

案发后,警方分别给张娟、庄萍、黄灿和老王做了笔录,蔡敏细心查阅了这些笔录后,发现了一些明显的漏洞。“老王笔录上记录的时间是傍晚6点55分到7点50分,但笔录中口述的案发时间是晚上8点左右的事。”此外,庄萍和黄灿的笔录材料上所标注的时间竟然有重叠,记录人为同一人,意味着这些笔录可能是伪造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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